{{ $t('FEZ002') }}市立志航國小|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260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(以下簡稱學校)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,說明如下:
(一)教師資格:
1、公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
2、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。
3、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。
4、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。
(二)商借期限:113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。
(三)服務地點:該署臺北辦公室。(工作地點: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,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)
(四)辦理業務:學前教育行政、課程教學、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(五)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欲申請者請於113年3月25日(星期一)前到教務處領取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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